提案议案

关于加强对临街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建议

来源:本网发表日期:2017-10-23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区道路车流、人流大幅度增加,市区小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城区停车难问题已成为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另一方面,市区各类占用临街道路停车位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商家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设置地锥、地锁,摆放各类杂物等手段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特别是近两年来,网约车的盛行,一些网约车司机随意占用临街道路停车位候客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临街道路停车位临时周转功能作用的发挥,同时也侵害市民享用公共资源的权益。据了解,近年来市区汽车保有量一直按10%的速度增长,2013年市区(含曲江区)机动车接近9万辆,2014年突破10万辆。而停车泊位的供给速度却远低于这个数据,热点地区的停车供需矛盾更为突出。而根据规划部门的计算和预测,到2020年仅小岛片区的停车需求就高达8450个,市区主城区停车需求总数则达65440个,与现有27710个停车位相比,缺口37730个,超过50%。在停车泊位如此紧缺的前提下,许多商家和个人还不顾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私自占用临街道路停车泊位,严重侵害了广大市民交通出行当中的临时停车需求权益,也进一步加剧了停车供需矛盾。

为此建议:

一、根据《韶关市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车辆停放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私自占用临街道路停车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私自占用临街道路停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二、建议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对私自占用临街道路停车行为给予明确的处罚措施,方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如《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擅自施划或者撤销停车泊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200元罚款。我市现行的《韶关市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停车场地,或者在停车区域设置障碍物,但并无相关具体的处罚措施。

   三、设置违停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一方面方便市民对私自占用临街道路停车位的情况,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另一方面,有利于有关部门掌握具体情况,及时发现违停情况 ,并对其进行及时的处理。(民建韶关市委员会/吴丹丹)